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智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6 號
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戴智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戴智軒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金訴
字第6 號於民國113 年3 月 28 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
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3 年4 月19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
,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