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11

案號

NTDM-113-金訴-6-2024061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被告戴智軒因詐欺案件,對南投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然而,他在上訴時沒有寫明上訴理由,也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法院因此裁定,要求他必須在收到這份裁定後的五天內,補交上訴理由書。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智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6 號 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戴智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戴智軒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度金訴   字第6 號於民國113 年3 月 28 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   內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113 年4 月19日送交本院之上訴狀   ,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