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夏玉秋
饒婉齡
饒智凱
饒瑋
被 告 林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夏玉秋、饒婉齡、饒智凱、饒瑋為原告饒煥源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饒煥源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3月14日死亡,繼承
人為其配偶夏玉秋,子女饒婉齡、饒智凱、饒瑋,有全戶除
戶資料附卷可參,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之承受訴訟人即原告之繼承人夏玉秋、
饒婉齡、饒智凱、饒瑋,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TYEV-113-桃原小-121-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