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EV-113-桃原小-121-20241008-1

字號

桃原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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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這件損害賠償的案子,原本是饒煥源告林家駿。但饒煥源在訴訟期間過世了,所以法院裁定由他的繼承人,也就是他的配偶夏玉秋,還有子女饒婉齡、饒智凱、饒瑋,來繼續進行這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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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夏玉秋 饒婉齡 饒智凱 饒瑋 被 告 林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夏玉秋饒婉齡饒智凱饒瑋為原告饒煥源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饒煥源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3月14日死亡,繼承 人為其配偶夏玉秋,子女饒婉齡饒智凱饒瑋,有全戶除戶資料附卷可參,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之承受訴訟人即原告之繼承人夏玉秋饒婉齡饒智凱饒瑋,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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