禤惠儀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3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洪碩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零壹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五 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11
PCDV-113-司促-29131-20241011-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6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錦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 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69-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