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元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元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元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4年8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PCDM-113-聲-2320-20240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