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6-25

案號

PCDM-113-聲-2320-202406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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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刑人孫元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總刑期為14年8個月。在服刑期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了他的假釋申請。為了確保他在假釋期間能遵守規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其實施保護管束。法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為聲請正當,於113年6月25日裁定同意在孫元俊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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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元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元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元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4年8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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