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芳旻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謝宜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宜均於民國106年7月27 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 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15
CTDV-113-司促-15121-20241115-1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31號 債 權 人 何柔臻 債 務 人 龔明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4
CTDV-113-司促-15031-20241114-1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郭寶春、鄭天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郭寶春、鄭天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30
CTDV-113-司票-1348-20241030-1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洪語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30,239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8% 2 18,847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3 23,148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4 6,624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8
CTDV-113-司促-12642-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