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3-司票-1348-20241030-1
摘要
林建名聲請本票裁定,但法院覺得資料不夠,要他五天內補齊林郭寶春、鄭天華的戶籍謄本(記事欄都要有),還要補繳500元程序費,不然就駁回聲請。這個裁定不能再上訴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郭寶春、鄭天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郭寶春、鄭天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