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司票-1348-2024103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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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建名聲請本票裁定,但法院覺得資料不夠,要他五天內補齊林郭寶春、鄭天華的戶籍謄本(記事欄都要有),還要補繳500元程序費,不然就駁回聲請。這個裁定不能再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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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郭寶春鄭天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郭寶春鄭天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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