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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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司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林建名 代 理 人 張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郭寶春、鄭天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郭寶春、鄭天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30

CTDV-113-司票-1348-20241030-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洪語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30,239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8% 2 18,847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3 23,148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4 6,624元 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08

CTDV-113-司促-12642-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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