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54 號
聲 請 人 藍重豐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47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2 號刑事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
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
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次查系爭判決一於 111 年 10 月 12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
請人至 113 年 7 月 1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顯已
逾越前開規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