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恬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品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車輛市價新臺幣 70萬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29
TPDV-113-司促-15512-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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