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3-司促-15512-20241129-2
摘要
陳恬巧聲請對趙品睎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要求陳恬巧在五天內補正請求金額的計算方式,並提供車輛市價70萬元的證明文件,否則將駁回她的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恬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品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車輛市價新臺幣
70萬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