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促-15512-2024112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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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恬巧聲請對趙品睎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要求陳恬巧在五天內補正請求金額的計算方式,並提供車輛市價70萬元的證明文件,否則將駁回她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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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恬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品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車輛市價新臺幣 70萬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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