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湘緹
受 刑 人 鄭睿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繳納保證金,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鄭湘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鄭湘緹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
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
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
通知被告執行,其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
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1份、送達證書2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資料查詢2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13年12
月19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憑。又被告目前
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
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TNDM-114-聲-439-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