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M-114-聲-439-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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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湘緹 受 刑 人 鄭睿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繳納保證金,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鄭湘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鄭湘緹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告執行,其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送達證書2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2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13年12月19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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