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2號
原 告 鄭萬春
被 告 林興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9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ULDM-112-附民-622-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