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鍾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CDEV-113-橋補-1142-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