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CDEV-113-橋補-1142-20241227-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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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鍾金英告李忠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鍾金英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她五天內補繳5400元,不然就會駁回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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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鍾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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