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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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亮志 具 保 人 蔡淑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淑蓉因受刑人陳亮志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受刑人於執行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44號案件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之保 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 雖曾逃匿,但若於法院裁定前業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 匿而仍予裁定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89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 233號移審時,經本院於112年4月18日裁定受刑人提出3萬元 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具保人於同日繳納3萬元後,於 同日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 決判處罪刑,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憑。 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前 揭案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處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6月12 日到案執行,惟受刑人並未到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囑警拘提,惟經警前往上址執行拘提,並未發現受刑人行 蹤,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向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居所送達 通知,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113年7月31日到案,惟受 刑人並未到案,此有相關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憑 ,復查無受刑人現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受刑人確未依規定到案 執行,經檢察官傳拘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 受刑人遵期到庭。惟本件受刑人因另案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發布通緝,於113年10月4日業已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通緝記錄表可參,受刑人已緝獲歸案,是否有提供新地址 ,或現在是否仍在逃匿中?均屬不明,應由檢察官再行確認 ,此時法院即不得以被告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爰駁回檢察官的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2024-10-09

ULDM-113-聲-607-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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