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崇漢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連秋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帷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發生送達聲請 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7
ULDV-114-司促-606-20250327-2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建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2,584元,及自民 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5
ULDV-114-司促-1645-20250325-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佶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864元,及其 中①284,589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4.99%計算之利息,②703,296元部分自114年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2
ULDV-114-司促-1399-20250312-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宜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捌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43元 蔡宜喬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26
ULDV-114-司促-1103-20250226-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之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參佰玖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0
ULDV-114-司促-666-20250210-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5-02-07
ULDV-114-司促-609-20250207-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詹竤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5,970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4
ULDV-114-司促-522-20250204-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憶綾 吳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肆佰陸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467元 吳玉燕、林憶綾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7467元 吳玉燕、林憶綾 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467元 吳玉燕、林憶綾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0
ULDV-114-司促-325-20250120-1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江明財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請 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 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3,000元,惟僅繳納 2,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5-01-15
ULDV-114-司票-18-20250115-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7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賈玉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 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 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12月16 日通知命於5日內釋明:已將各筆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該 通知分別已於113年12月4日、113年12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均未釋明,是應認聲請人 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是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7
ULDV-113-司促-8007-20250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