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志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文斌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陳崧鑫及陳賴月里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之三兄即陳崧鑫及陳賴月里所生之
「三男」為何人?並應提出其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
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如其尚存,並應提出其同意聲
請人擔任陳文斌之監護人、由陳秀如擔任陳文斌之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
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目前居住於長照中心之相關費用如
何支出?何人簽約?
㈥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㈦聲請人目前之職業、健康情形如何?
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文斌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