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昶宏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昶宏因搶奪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2月21日,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
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PCDM-114-聲-269-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