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69-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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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昶宏因為搶奪等案件被判了4年8個月,現在在法務部的監獄裡。他申請了假釋,矯正署也批准了。法院現在裁定,他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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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昶宏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昶宏因搶奪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2月2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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