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黃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
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KSEV-113-雄補-2580-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