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3-雄補-2580-2024123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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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告黃志龍請求還錢,之前渣打有聲請支付命令,但黃志龍不服提出異議,所以現在這個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被當作正式起訴。因為訴訟金額是229,033元,所以要補繳裁判費1,930元。法院要求渣打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渣打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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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黃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 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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