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丁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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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丁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340元 丁俊仁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TNDV-114-司促-4126-20250310-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丁俊仁 被 告 黃新民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437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2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750元,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2025-01-20

TNDV-114-訴-109-20250120-1

審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1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王榮華 王名揚 王名福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王進興 王順益 王天文 王政夫 反訴被告 高慧蘋 周冠宏 郭簡金葉 王信富 王泰裕 楊珮琳 丁俊仁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王榮華、王名揚、王名福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王榮華、王名揚、王名福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聲明請 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以反訴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5/200(合計 105/200)計算,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949,05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9,500元/㎡×26 7.4㎡×105/200=6,949,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2024-12-23

KSDV-113-審訴-1016-20241223-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丁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3573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60552元 丁俊仁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72%計算之利息

2024-12-04

TNDV-113-司促-23573-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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