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住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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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小
內湖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382號 原 告 陽裕群 被 告 紀博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在中華民國 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 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 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性別、出生年月日查詢戶政系 統,被告之戶籍係設於臺北○○○○○○○○○,而原告起訴狀所載 臺北市內湖區地址,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查訪,被 告並未居住於該址,亦未領取本院所寄送之調解通知書,有 該分局之回函可參。是以,被告目前之住、居所不明,依前 揭規定,應以其在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經核,被 告遷籍至上開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前,原住所係位於臺北市○○ 區○○○路○段000號4樓之1,有本院查詢之戶政遷徙紀錄可佐 ,自應以此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準此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2025-03-31

NHEV-114-湖小-382-20250331-1

湖小
內湖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37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黃萬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 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係設於基隆市戶政事務所,居所則位於新北 市○○區○○路00巷00號2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卷附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之記載可參;而本件原 告係本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其主張事故之侵權行為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之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可佐。依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2025-03-31

NHEV-114-湖小-378-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廂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廂廷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31

TPDV-114-司促-4052-20250331-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國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國旗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 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31

TPDV-114-司促-4076-20250331-1

潮小
潮州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小字第168號 原 告 林郁珊 被 告 鄭榮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 其誤匯入被告申設之大雅清泉崗郵局帳戶之款項等語,而依 卷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帳戶資料及被告之戶籍謄 本所載,被告戶籍地係位於彰化縣○○鎮○○路00號,堪認被告 之住所應係位於上揭戶籍地址,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自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2025-03-28

CCEV-114-潮小-168-20250328-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龍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巿新興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 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16-20250328-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 債 權 人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王志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少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少杰發支付命令,經核戶 籍係設於高雄○○○○○○○○,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KSDV-114-司促-5119-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永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永和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27

TPDV-114-司促-3979-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金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金駱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 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27

TPDV-114-司促-3957-2025032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7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瑞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27

PCDV-114-司促-7773-2025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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