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9號
上 訴 人 何朝權
被上訴人 陳怡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上訴人於114年3月11
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PCDV-113-訴-3579-20250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