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郭松銘
相 對 人 侯坤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2年5月9日向聲請
人借用2,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13年5月16日,並約定按
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
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金錢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
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22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
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盧東 899-12 90.41 全部 002 嘉義市 盧東 899-21 193.68 145/10000 003 嘉義市 盧東 899-22 247.48 1/10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第 第 合 主要建 面 面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四 積 備考 材料及 層 層 層 層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371 嘉義市盧厝47之21號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 55.27 54.59 44.81 22.00 176.67 陽台 18.61 平方公尺 1/1 盧東段373建號、3.5平方公尺、1/1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