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孝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9
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有
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
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 13 PRO MAX 型號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丙○○明知一般人透過他人向與本人無信任關係之第三人蒐集
金融帳戶使用,可能將所蒐集之帳戶作為自己或提供他人作
為詐欺取財時收取詐得之金錢,及藉由他人帳戶規避追查,
製造金流斷點,遮斷金流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用,
詎其仍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先生」之成年人(
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下稱「許先生」)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
之犯意聯絡,由丙○○負責向他人收取帳戶資料之分工,並將
收得之帳戶提供予「許先生」作為詐取被害人財物,並遮斷
金流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用。嗣丙○○得知己○○(所
涉幫助洗錢等犯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52735號提起公訴、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
414號移送法院併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7號判決
判處罪刑在案)有意提供金融帳戶等資料後,遂與己○○約定
以提供1家金融帳戶可以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對
價租用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
稱土地銀行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復指示己○○申辦約定帳戶,己○○遂
依指示辦妥約定轉帳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後,於民國112年6
月14日,在臺中市○○區○○○○街0號潤隆社區大樓守衛室,將
前開土地銀行帳戶及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密碼交予丙○○,丙○○則給予己○○1萬5,000元之報酬。丙○○取
得己○○上開2帳戶資料後,即攜往高雄市三多路某處交予「
許先生」,「許先生」取得己○○上開2帳戶資料後,即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詳如附表「詐騙方式」及
「被害人」欄所載),致其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分別依
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
戶(詳如附表「轉帳/匯款時間」、「轉入帳戶」及「遭詐
騙金額」欄所載),並旋遭提領、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隱
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
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案經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壬○○、戊○○
、丁○○、乙○○、辛○○、甲○○、被害人癸○○、寅○○、庚○○、丑
○○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臺灣土地銀行集中
作業中心112年7月19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09690號函檢送己
○○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112年6月13日起至同
年月21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己○○申辦之兆
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基本資料、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112年6月18日起至同年月22日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
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己○○提供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壬○○遭詐騙資料【苗栗縣警察局
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出明細一覽表各1份】、
戊○○遭詐騙資料【戊○○提供之入帳匯款資料1紙、112年6月1
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戊○○提供「元大投資財金
頻道- 理財最前線」YOUTUBE 首頁、暱稱「胡睿涵」臉書、
LINE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財政部稅務- 統一編號查詢
:「和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紙、暱稱「黃雪雲」LINE首
頁、對話紀錄截圖8張、「佈局合作協議書」截圖1張、「和
鑫」APP及交易明細截圖4 張、暱稱「和鑫客服-小潔」LINE
對話紀錄截圖4張、暱稱「股漲歡顏」LINE群組之聯絡人資
料、對話紀錄截圖13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各1份】、丁○○遭詐騙資料【受騙時序一覽表、丁○○之
郵局帳號首頁及內頁交易明細共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紙、LINE對話紀錄及群組聯絡人截圖共6張、暱稱「
胡睿涵財經頻道」臉書首頁截圖1張、投資APP截圖3張、雲
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東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各1份】、乙○○遭詐騙資料【乙○○之郵局帳號存摺封面、
內頁交易明細共2紙、翻拍匯款申請書照片1紙、LINE暱稱「
胡睿涵」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3張、LINE暱稱「蔣允霞」首
頁及對話紀錄截圖13張、LINE暱稱「和鑫客服-小潔」對話
紀錄截圖22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辛○○遭詐騙資料【現金存
款憑證收據1紙、辛○○匯出明細1紙、LINE暱稱「券贏天下」
群組對話紀錄截圖25張、LINE暱稱「胡睿涵」對話紀錄截圖
3張、LINE暱稱「陳美玉」對話紀錄截圖4張、網路銀行轉帳
明細7紙、辛○○提出遭詐騙歷程資料(含LINE對話紀錄、「和
鑫」APP首頁及交易明細截圖等資料)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月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甲○○遭詐騙資料【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
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LINE群組112年3月9日至同年月
19日對話文字檔、LINE暱稱「劉雅雯」、「胡睿涵」及「和
鑫證券客服」對話文字檔、「和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基本資料1紙、甲○○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1紙、台北富
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投資APP 股票交易截圖1
9張、對話紀錄截圖8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
盛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癸○○遭詐騙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
1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份】、寅○○遭詐騙資料【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和鑫」APP 首頁截圖1張、LINE暱稱「和鑫證券」首頁
、對話紀錄截圖2張、LINE暱稱「徐雅慧」首頁及對話紀錄
截圖2張、LINE暱稱「胡睿涵」首頁及對話紀錄截圖2 張、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各1份】、庚○○遭詐騙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款憑證影本1紙、LINE暱稱「談股聚金
TCDM-113-原金訴-177-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