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凃兆鴻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
被 告 韓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2,659元(本金3,007,6
5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2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TNDV-113-補-1272-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