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補-1272-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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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凃兆鴻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蔡柏毅律師 被 告 韓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2,659元(本金3,007,6 59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2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