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秀珍
選任辯護人 黃勃橖律師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關於:
⑴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前騎樓是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所規定之道路」。
⑵被告是否有辯護意旨所稱「主觀上誤認警察執行職務違法
」而得阻卻故意。
等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將依職權函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
度交字第2918號(被告前於113年8月16日在騎樓停車遭告發
裁罰)事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NDM-113-易-235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