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楊吳阿緞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劉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42,567元【訴之
聲明第1項關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部分,以房屋課稅現值
1,902,200元計算,至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部分,因無房屋
稅籍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1,650,000元計算、
加上訴之聲明第2項以1,090,367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
,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TNDV-113-補-1115-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