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秀 選任辯護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奕蓉告訴被告劉彥秀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起訴書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達成調解、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 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