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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偉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187號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偵字第27054號)被告張兆偉涉嫌違 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於 民國113年7月23日確定,茲因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基隆關112年10月24日基普里字第112 1030898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台灣高清 數位智財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HDMITWKBC字第00000000號 及113年4月18日HDMITWKBC字第20240418號函暨附件影本、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既為上開商標法 第98條所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偵字卷第99至100 頁)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 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 關112年10月24日基普里字第1121030898號及第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鑑定報告、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112年12 月21日HDMITWKBC字第00000000號及113年4月18日HDMITWKBC 字第20240418號函暨附件影本在卷(偵字卷第35至60頁)足 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 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 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件數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一 仿冒「HDMI」商標60米延長器 100 PCE 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進口簡易申報單第AX/12/363/F9NJE號 二 仿冒「HDMI」商標3合一轉換器 60 PCE 三 仿冒「HDMI」商標轉接器 35 PCE 四 仿冒「HDMI」商標30米延長器 10 PCE 五 仿冒「HDMI」商標影音擷取卡 90 PCE 六 仿冒「HDMI」商標分配器 150 PCE 進口簡易申報單第AX/12/363/F9NK3號 七 仿冒「HDMI」商標影音擷取盒 10 PCE 八 仿冒「HDMI」商標轉接器讀卡機 20 PCE 九 仿冒「HDMI」商標Switch(Bi-Direction) 180 PCE 十 仿冒「HDMI」商標切換器 30 PCE 十一 仿冒「HDMI」商標遙控切換器 31 PCE 十二 仿冒「HDMI」商標Reporter 50 PCE

2025-03-27

PCDM-114-單聲沒-14-20250327-1

單聲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日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DMI轉接線貳佰玖拾柒件、HDMI轉接頭壹仟肆佰玖拾 陸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日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本件扣案仿冒HDMI轉接線297件、HDMI轉接頭1,496件 ,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人即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 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核屬違禁物,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472 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自113年1月 11日至114年1月10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 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26號偵 查卷宗(含警卷)、113年度緩字第5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 無訛。 (二)而被告為前開犯行後,經警查獲所扣得之仿冒HDMI轉接線 297件、HDMI轉接頭1,496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 權人即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 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清冊、搜索現場、查扣物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 報告等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2頁至第26頁、第28頁至第33 頁、第51頁至第6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ILDM-114-單聲沒-1-20250122-1

單聲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 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續字第8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仿冒「HDMI」商標轉接盒292件、轉接頭17件(其中2件 為網購採證)、傳輸線43件,係屬侵害註冊審定號第000000 00號及00000000號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 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 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刑法第 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後,認其罪嫌不足,以113年度偵續字第8號為不起訴確定 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附卷可參。然該案於被告之倉庫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其 上所標示之商標,為美商矽像公司之子公司即台灣高清數位 智財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之商標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有智慧局商標 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憑(見112偵14184卷第 133頁至第135頁);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 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出具之HD MI鑑定報告、外觀照片等附卷可證(見112偵14184卷第115 頁至第129頁、113偵續8卷第139頁至第166頁),足認如附 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仿冒「HDMI」商標之轉接盒 292件 ⒈商標鑑定認係仿冒理由:  ①疑似仿品標示HDMI文字與合法真品標示HDMI圖像商標不符。  ②接口標示亦與原廠授權真品標示不符。  ③疑似仿品標示HDMI2AV與通常HDMI TO AV不符。 ⒉參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出具之HDMI鑑定報告(見112偵14184卷第122頁至第124頁) ⒊自被告呂豪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1樓倉庫內扣得。  2 仿冒「HDMI」商標轉接頭 15件 ⒈商標鑑定認係仿冒理由:疑似仿品標示HDTV與合法真品標示HDMI圖像商標不符。仿品標示HDMI之M左上為圓角與原廠授權真品標示不符。 ⒉參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出具之HDMI鑑定報告(見112偵14184卷第125頁) ⒊自被告呂豪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1樓倉庫內扣得。  2件 ⒈商標鑑定認係仿冒理由:仿品HDMI商標之字體粗糙且標示不清,與原廠之字體「D」即「M」左上直角,右上圓角,顯有不符。 ⒉參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出具之HDMI鑑定報告(見112偵14184卷第117頁) ⒊蝦皮網購採證所得。  3 仿冒「HDMI」商標傳輸線 43件 ⒈商標鑑定認係仿冒理由:  ①仿品標示「HDMI」之M左上為圓角與原廠受圓真品標示不符。  ②線體標示文字亦與原廠授權真品標示不符。 ⒉參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出具之HDMI鑑定報告(見112偵14184卷第126頁至第129頁) ⒊自被告呂豪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地下1樓倉庫內扣得。

2025-01-02

SLDM-113-單聲沒-84-20250102-1

智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榆鎧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20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113年度智易字第20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榆鎧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述更正補充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原記載「○馥電子科技」 ,應更正為「○酷電子科技」。  ㈡證據部分補充:大力士國際物流簽收單、被告委任○○國際貿 易有限公司之委任書、派件明細、裝櫃明細、提貨單、阿里 巴巴網站訂單頁面截圖、○○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倉庫照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民國113年10月1 8日基普業一字第113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查獲貨物彩色照 片及鑑定報告、證人邱志坪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於本院之 自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依刑法第57 條規定,審酌各情及被告未與被害人調(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相關證據 在卷可參,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均應依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審定號(或正商標號數) 商標權人  1 仿冒HDMI傳輸線(1.5公尺) 50條 00000000 00000000 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  2 仿冒HDMI傳輸線(3公尺) 30條  3 仿冒HDMI傳輸線(5公尺) 30條  4 仿冒HDMI傳輸線(10公尺) 20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038號   被   告 林榆鎧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惠家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榆鎧係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1樓○○企業社之 負責人,其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HDMI 」商標圖樣及文字係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高清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商標 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氣連接器及電纜、通訊硬體之週邊即 纜線數據機、消費電子裝置即電纜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利 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 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文字及圖樣 ,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林榆 鎧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 112年9月7日下午4時26分時,經阿里巴巴網站平台,以總價 人民幣3050元向大陸地區深圳市○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購入 仿冒上開「HDMI」商標之1.5公尺傳輸線50條、3公尺傳輸線 30條、5公尺傳輸線30條、10公尺傳輸線20條,共130條傳輸 線(下稱本案仿冒傳輸線)後,委託不知情之○○報關有限公 司製作編號AA/00/000/F0000號之進口報單,並於112年9月1 4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辦理進口報關入 境。嗣基隆關人員發現有異,送請台灣高清公司鑑定上開貨 物後確認係仿冒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榆鎧固坦承於上揭時間經阿里巴巴網站平台購買 本案仿冒傳輸線,並將其輸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 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辯稱:本案仿冒傳輸線係 預計使用於○○企業社倉庫之監視器;伊沒有在拍賣網站賣這 些傳輸線;伊不知道HDMI傳輸線有正品與仿品之差別等語。 經查:○○企業社倉庫之監視器設置設計圖係完成於本案仿冒 傳輸線遭查扣之後,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被告於監視器配置 設計圖完成前即購買傳輸線一節,顯與常情不符;次查,被 告確實有於露天市集、蝦皮購物等網路購物平台,分別以帳 號「000000」及「000000」刊登HDMI傳輸線商品之訊息,並 公開陳列讓不特定人下標購買,此有○○企業社露天賣場、蝦 皮購物HDMI傳輸線商品頁面擷圖8張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所 辯未在拍賣網站販賣傳輸線,實屬臨訟卸責之詞;末查,扣 案之仿冒傳輸線,經台灣高清公司鑑定確認係仿冒品,並有 基隆關113年2月22日基普業一字第1130000000號函、編號AA /00/000/F0000號進口報單、本案仿冒傳輸線照片、台灣高 清公司鑑定報告書、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資料 影本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2份在 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 採信,其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 商標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係本案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朱健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趙珮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2024-11-13

CHDM-113-智簡-26-20241113-1

刑智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單獨宣告沒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誌強 代 理 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陳誌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28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為侵害如附表二所 示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在卷可查,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上之「HDMI」字樣,乃 High 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之縮寫,中文譯為 「高畫質多媒體介面」,係一種全數位化影像和聲音訊號之 傳送介面,其功能為可在同一條線材同時傳送未壓縮的音訊 及視訊訊號,含有傳輸規格描述之意義,現今於各設備或裝 置上標示「HDMI」的插槽區域及圖示,僅係單純作為傳輸線 之規格、功能、用途等描述及說明,自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 拘束,且被告未將「HDMI」用於行銷上開物品,非商標之使 用,自非商標法第98條所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又如附表一 所示之扣案物中,其中如抗證4所示之9,435條傳輸線,分別 係被告自告訴人即商標權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下 稱告訴人)授權同意之智創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下稱智創公 司)、中山銳騰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銳騰公司)、東莞市普 軒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軒公司)所購入,皆有合 法之授權證明,自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得宣告沒收。再 告訴人所提出之鑑定報告均記載「疑似涉及侵害HDMI商標」 、「疑似仿品」等用語,顯見告訴人實際上無法確定該等扣 案物是否確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且註冊第02328144號商標 ,係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始註冊公告而取得商標權,然上 開鑑定報告卻認定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有侵害當時尚未經 註冊公告之上開商標權,其鑑定顯有違誤,自不得以該鑑定 報告作為裁定沒收之基礎。是原裁定予以宣告沒收,容有違 誤,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 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商標法第98條仍維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商標法105年11月30日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且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 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者,而法院 受理檢察官之聲請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專 科沒收之物加以判斷,如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 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 文。 四、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於111年12月29日在被告擔任負責人之鼎炬科技有限公 司查獲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由該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65286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告訴人聲請再議,由臺灣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議字第91 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偵卷第55至67頁、第461至464頁、第48 3至490頁)。又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經告訴人公司亞太 區版權經理季建廷鑑定結果,認該等扣案物上所標示之「HD MI」字體、顏色、線條及比例與告訴人之商標不同,且依告 訴人授權契約之約定不得標示版本號碼,是該等扣案物顯非 告訴人授權之製造商所生產,均係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圖 樣之商品,有111年11月28日、112年6月20日鑑定報告、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在卷可按(偵卷第91 至97頁、第115至287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 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沒收 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經核並無違誤。 ㈡被告抗告意旨雖以其非將「HDMI」圖樣作為商標使用,並舉 本院104年度刑智抗字第7號裁定為憑,又如抗證4所示之傳 輸線為經合法授權製造之商品,且告訴人出具之鑑定報告顯 有違誤等語置辯,惟查:  ⒈按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 裝容器,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5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其中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之商標使用 ,可歸納為三要件:⑴使用人係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 而使用;⑵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⑶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 其為商標。所稱「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意 指客觀上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才具有商標的 識別功能,達到商標使用之目的。觀諸告訴人提出之111年1 1月28日、112年6月20日鑑定報告(偵卷第115至287頁), 可知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之接頭、機體本身及包裝盒上所標 示之「HDMI」圖樣,係經設計之粗體英文字母,其「D」左 上方有部分開口、「M」自左側上方為方形直角連接、右側 上方為弧形連接,且除部分有版本號碼、機器功能等說明字 樣並列外,該圖樣之標示位置清楚、顯著,且部分字體明顯 較大,是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市場交易情形,扣案物品上整體 圖樣之配置與設計,具有特別顯著性,並非僅傳達商品本身 之相關資訊,已足使相關業者及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服務來 源之標識而具有指示商品來源之功能,自屬商標之使用無疑 ,被告仍辯稱其非屬商標之使用,自無可採。又本院104年 度刑智抗字第7號裁定中案例事實之「HDMI」字樣,係因僅 在連接HDMI訊號線之插孔旁標明「HDMI」字樣,且係與其他 標示有「DC-5V」字樣及繪製有連接USB及耳機符號等功能性 插孔並列設置於同一機身側面,該等HDMI字樣之大小與其他 插孔旁之功能性說明字樣大致相同,並無特別顯著情形,商 品說明及商品規格中亦僅分別標註該平板電腦具有「內建HD MI插槽」、「內建HDMI插孔」之規格,且分別於商品硬體界 面說明處以圖示標註「HDMI孔」字樣、於購物型錄及購物網 上記載「HDMI輸出」、「支援HDMI」字樣,除此之外,包裝 盒或他處則別無其他HDMI字樣之標示,因而認定該案之「HD MI」字樣為產品之功能性說明,要與本件扣案物之標示係將 之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不同,自不得比附援引。  ⒉被告固提出智創公司、銳騰公司、普軒電公司出具之授權文 件(本院卷第81至91頁),證明如抗證4所示之傳輸線(本 院卷第93至101頁)係向上開公司購入,皆有合法之證明等 語,惟該等授權文件僅能證明上開公司係經告訴人授權之製 造商,尚無證據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或其中抗證4所 示之傳輸線均係向上開公司進貨。又所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 商標商品,係指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將相同或近似 之商標使用於商品上,即屬之,故工廠受商標權人委託製造 附有商標權之商品,若逾越授權範圍製作之商品,不論外觀 、材質上是否與商標權人授權製造之商品,既為逾越商標權 人授權範圍所製作之商品,自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之商品, 而為仿冒品無誤;而觀諸告訴人提出之111年11月28日、112 年6月20日鑑定報告(偵卷第115至287頁),已明載HDMI商 標不得放置版本號碼,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多有版本號 碼2.0,且字體比與真品標示多有不符之情事,已難認如附 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為經告訴人授權製造之合法真品;況被告 於偵查中自承:鑑定報告上之傳輸線是向智創公司下單進貨 的,上面的「HDMI 2.0」等字樣都是智創公司所作所印,其 只是請廠商在接頭上加印econtrol的logo等語(偵卷第19至 21頁),可知被告所進貨之傳輸線,係其向廠商訂製之商品 ,更足證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並非經商標權人授權製造之 合法真品。  ⒊再商品之真偽係以是否為商標權人所製造銷售或經其授權製造銷售並冠以其註冊商標為認定之標準,依經驗法則,商標權人及其相關授權人員,對商品是否為真品自有辨識之能力。本案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發現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有侵害商標權之情事,遂通知告訴人出具意見確認是否為仿冒商標商品,而前開鑑定報告雖非由檢察官或法官所囑託,然身為商標權人之告訴人及其委任之告訴人公司版權經理季建廷應具有足夠之專業能力,辨別告訴人產品及仿品之差異,且前開鑑定報告內容均已逐一詳述其判斷之依據及為何係屬仿品之具體理由,並非僅有泛稱「疑似涉及侵害HDMI商標」、「疑似仿品」等用語,本院認其內容並無矛盾、不合理之處,應堪採信。至抗告意旨另指上開鑑定報告認定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有侵害當時尚未經註冊公告之商標權,惟上開鑑定報告所用以比對及認定侵害者均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權,該等商標早於92年間即經註冊公告,並非認定所侵害者為112年10月16日註冊公告之第02328144號商標,抗告意旨上開所稱,顯有誤會。 五、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既為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是原裁 定依檢察官之聲請,諭知沒收上開扣案物,其認事用法,核 無違誤,被告所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HDMI」商標之傳輸線 9,758個 物品來源為執行搜索扣押所得之扣案物 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 01057416、 01061073(原裁定誤載為00189435,應予更正) 2 仿冒「HDMI」商標之轉接器 535個 3 仿冒「HDMI」商標之轉接頭 782個 4 仿冒「HDMI」商標之傳輸線 1個 物品來源為警方蒐證所得之扣案物 共計 1萬1,076件 附表二: 〈商標圖樣一〉 註冊/審定號:商標01061073號 註冊公告日期:92年11月16日 申請日期:91年7月31日 權利期間:92年11月16日至122年9月15日 商標權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 商標名稱:HDMI 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 (Stylized) 商標圖樣一顏色:墨色、平面 商品或服務名稱: 第9類「積體電路及半導體;電腦軟體;電氣連接器及電纜;電腦硬體;電腦週邊即電腦螢幕顯示器;通訊硬體;通訊硬體之週邊即纜線數據機,網際網路閘道器,多媒體開關,消費電子裝置即電纜、衛星及地球數位訊號接收器,數位影音光碟放錄影機,數位錄影帶放錄影機,個人錄影機,電纜箱,影音接收器,整合式電視及電視影像顯示器」。 聲明不專用:圖樣內之「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不在專用之內 〈商標圖樣二〉 註冊/審定號:商標01057416號 註冊公告日期:92年10月16日 申請日期:91年7月31日 權利期間:92年10月16日至122年9月15日 商標權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 商標名稱:HDMI 商標圖樣一顏色:墨色、平面 商品或服務名稱: 第9類「積體電路及半導體;電腦軟體;電氣連接器及電纜;電腦硬體;電腦週邊即電腦螢幕顯示器;通訊硬體;通訊硬體之週邊即纜線數據機,網際網路閘道器,多媒體開關,消費電子裝置即電纜、衛星及地球數位訊號接收器,數位影音光碟放錄影機,數位錄影帶放錄影機,個人錄影機,電纜箱,影音接收器,整合式電視及電視影像顯示器」。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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