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53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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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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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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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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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53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查
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均在臺中市,
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PCDV-114-司執-27539-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