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易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易軒前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9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
積欠聲請人793,69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
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
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PCDV-114-司促-3810-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