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名義變更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許永州
訴訟代理人 許永壽
被 告 洪進財
呂洪彩霞
洪彩蝦
洪彩好
洪進來
洪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稅籍名義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下稱系爭房
地)之稅籍名義人由被繼承人洪呂金枝變更為被告後,再變更稅
籍名義人為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
每平方公尺164,438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
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9,636,06
7元【計算式:58.6×164,438=9,636,0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又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格,而房屋必
因使用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土地及房屋各自之
交易價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
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
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
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應以系爭房屋課稅
現值占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
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查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8,000元,是
系爭土地113年之公告現值為10,430,800元【計算式:178,000×5
8.6=10,430,800】,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9,600元【
計算式:18,300+11,300=29,600】,故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
總價額比例約為0.3%【計算式:29,600÷(29,600+10,430,800)
=0.003,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應為28,908元【計算式:9,636,067×0.003=28,908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PCDV-113-補-1727-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