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味國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164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味國卿(下稱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
審理判決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提起上訴,嗣
被告於113年12月29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於本院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
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且被告既係於其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TCHM-114-交上易-5-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