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5

案號

NTDM-113-交易-164-20241115-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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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味國卿因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而上訴,但他的上訴狀沒有寫清楚具體的理由。法院現在要求味國卿在收到裁定後的7天內補交上訴理由書,如果到期不補交,就會直接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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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味國卿 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5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64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味國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味國卿(下稱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向 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故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提出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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