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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債 務 人 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少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31

TCDV-114-司促-6845-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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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承上,請補正債務人世界廣場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於公 所備查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254,032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1月1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3

TCDV-114-司促-6845-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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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債 務 人 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兆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 償新臺幣壹萬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 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 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2609-20241217-3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權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警安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各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28

TCDV-113-司促-32609-2024112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 ㈡補正債務人管理維護委託契約書及駐衛保全委託服務契約 書之全部影本。 ㈢確認利息依月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是否有誤?依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 為年息百分之五。 ㈣陳報本件債務人管理服務費及保全費是否已部分清償?若是 ,並陳報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08

TCDV-113-司促-32609-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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