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家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113年度
岡簡字第5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
訴聲明第二項雖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5,000
元,然其真意應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聲明與第一審判決勝
訴金額之差額。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52,000元(計算式:315,000-
63,000=2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GSEV-113-岡簡-500-2024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