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GSEV-113-岡簡-500-20241225-2

字號

岡簡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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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告家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服務報酬的事件告上法院。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法院發現,上訴人雖然寫說家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該給315,000元,但實際上是請求給付與一審判決金額的差額。所以,這次上訴的利益是252,000元,要繳裁判費4,140元。法院要求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後5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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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家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113年度 岡簡字第5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 訴聲明第二項雖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5,000 元,然其真意應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聲明與第一審判決勝 訴金額之差額。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52,000元(計算式:315,000- 63,000=2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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