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楊士緒
被 告 張丞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致其遭詐騙集團詐
騙而共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入被告之帳戶,請求被告為
損害賠償等情。惟查,原告以上開情事認被告幫助詐騙集團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犯行,業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偵緝字第2296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可憑。而依該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本件應屬詐騙
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作為小幣商買賣虛擬貨幣機會,再利用原
告不諳USDT代表何意,以詐術欺騙入會費、買賣商品等匯款
交易附註「購買USDT」,而進行「三角詐騙」之可能,故本
案尚難證明被告確實有幫助詐欺。況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
告除單純提供帳戶予他人外,尚有何其他對原告為侵權行為
之行為,是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屬無據。
三、綜上,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9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NHEV-113-湖小-1442-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