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NHEV-113-湖小-1442-20250120-1

字號

湖小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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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楊士緒 被 告 張丞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 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使用,致其遭詐騙集團詐 騙而共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入被告之帳戶,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等情。惟查,原告以上開情事認被告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犯行,業據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緝字第2296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而依該不起訴處分書所載:本件應屬詐騙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作為小幣商買賣虛擬貨幣機會,再利用原告不諳USDT代表何意,以詐術欺騙入會費、買賣商品等匯款交易附註「購買USDT」,而進行「三角詐騙」之可能,故本案尚難證明被告確實有幫助詐欺。況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除單純提供帳戶予他人外,尚有何其他對原告為侵權行為之行為,是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屬無據。 三、綜上,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9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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