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張文瀞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0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判決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併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NTDM-112-附民-267-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