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7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學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海賊王玩具公仔壹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政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惟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兼衡其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參
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
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海賊王玩具
公仔1盒,未經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被害人於本案裁判確定後,得就執行沒收
或追徵之價額範圍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相關規定向檢
察官聲請發還。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亮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812號
被 告 蔡政學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10日16時32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店名
珂珂碼物聯網)夾娃娃機店時,趁該店無人看管之際,徒手
竊取由邱顯杰管領並放置在22號機臺上方之海賊王玩具公仔
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得手後即走出店外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因邱顯杰發覺
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邱顯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蔡政學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蔡政學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顯杰於
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
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案發現場
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6張在卷可佐,本件
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政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
被告竊得之上開財物,核屬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
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
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8 日
檢察官 王亮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嘉娥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TYDM-114-桃簡-56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