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國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2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
行所載「詎甲○○已於113年4月24日起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
」,應補充為「詎甲○○已於113年4月24日起知悉上開保護令
及裁定之內容」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甲○○前有多次違反保護令之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
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保護之作用,恣意違反前揭禁令,所
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及告訴人所受侵害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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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2402號
被 告 甲○○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徐傳發之子,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
庭成員。甲○○前因對徐傳發施以家庭暴力,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核發112年度家
護字第226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命
甲○○不得對徐傳發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不得對徐
傳發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新北地院並於113年4月15日核發113
年度家護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下稱本案裁定),增列保護
令內容如下:甲○○應於113年5月31日前,遷出徐傳發之住所
(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之5,下稱本案住所),並自113
年6月1日起,應遠離本案住所至少50公尺,詎甲○○已於113
年4月24日起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後,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
犯意,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3年11月25日18時40分許,
仍未遷出本案住所且未遠離本案住所至少50公尺,且於本案
住所內酒後大吵大鬧,以上開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嗣經徐
傳發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徐傳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
即告訴人徐傳發於警詢時證稱綦詳,並有本案保護令、本案
裁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員警
查獲密錄器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款及
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雖同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
1條第2款、第3款及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然法院依家庭暴
力防治法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
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單一犯意而違反本案保
護令、本案裁定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通常保護令之行
為,屬單純一罪,請以一違反保護令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邱 稚 宸
PCDM-114-簡-164-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