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67號
原 告 李娃儀
被 告 徐奕禮
高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271元,及其中被告徐奕禮自民國
113年12月7日起,被告高崇偉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2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TCEV-113-中小-4467-20250319-1